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
商标案(2003)52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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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老石门注册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
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:
你局2003年4月29日《关于“老石门”注册商标侵权案件定性的请示》(〔2003〕70号)收悉。经研穷,现批复如下:
使用在商标注册的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酒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同标,注册号为第1792538号,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。
根扭来函及所附材料,我局认为,石家庄鑫制酒厂等六家企业在生产销售的洒商品上实际使用的“石门烧”商标,与第1792538号注册商标 近似,其行为属于《商标法》第五十二条第(一)项述的商标侵权行为。
二零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